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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4-03
3月2日晚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定》拟于3月中旬进行审议,征求意见截至3月9日。
《规定》明确了广州市内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对于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每人最高罚2万元,对组织食用者则最高罚5万元。
不论野外自然生长或人工繁育饲养,陆生野生动物均禁食
《规定》列出了广州市内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制品类别: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四)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列出的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大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
对于允许食用的“例外”情况,《规定》采用了列“白名单”办法,即,只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食用野生动物的每人最高罚2万元
由于该《规定》制定的禁食范围大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相应罚则也分“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下简称“法定保护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以下简称“其他禁食动物”)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规定,前者的处罚力度比后者更大。
《规定》提出,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若有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罚款。
罚款标准是:对于食用法定保护野生动物的,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食用其他禁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为食用而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食动物,即使没收入也要罚款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因科研、展示、物种保护等非食用用途需要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若有违反,对于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法定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行为,若是繁育饲养法定保护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是繁育饲养其他禁食动物,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食用而经营、运输、贮存禁食动物:最高罚十倍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贮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若有违反,除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分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罚则,如,经营禁食野生动物的,罚款最高限额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十倍,即使没有违法所得,也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易市场也要担责:没有违法所得也要罚1万至5万
同时,《规定》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不得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交易市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经营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只要为经营者提供了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也要担责,并有相应罚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