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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16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司法审判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导致难以被认定的情况很常见。3月1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吴女士称自己长期遭受家暴。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吴女士丈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吴女士子女的证明,成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最有利的证据。
吴女士与陈先生今年都已50岁,二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女现均已成年。虽然结婚已20年,但吴女士认为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陈先生经常因家庭琐事对自己长期采取家庭暴力,双方无共同语言,现夫妻感情明确已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
吴女士于2019年起诉陈先生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后吴女士又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判决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同时判决陈先生依法赔偿人身权利、情感损失、精神摧残和自由权等损失费,特别要求陈先生给付身体和精神赔偿。陈先生未到庭答辩。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女士撤回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吴女士提交的子女证明,家暴受伤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陈先生多次对吴女士进行殴打。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吴女士与陈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吴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目前生活状况,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故对吴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陈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关于房产问题,因吴女士主张暂不在本案中解决,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还认为,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陈先生对吴女士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对要求被告因家暴行为需赔偿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并支持了吴女士要求给付人身、精神赔偿的请求。
【法官说法】
“家丑不可外扬”,很多人都坚持家庭内部的“丑事”不能往外说,但在本案中,吴女士主张陈先生对其长期进行家庭暴力,并主张身体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其子女的证明。正是其子女“不怕家丑外扬”的作证,让自己母亲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