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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13
因探视儿子小明的问题起争端,小明的父母近日走上法庭。小明今年4岁,他哥哥小博8岁。他们的父母于前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博由母亲独立抚养,小明由父亲独立抚养,双方均无需支付对方抚养费,但双方对探望问题未作出约定。小明妈认为,离婚后,小明爸以各种理由阻挠她探望小明,遂起诉要求小明爸协助自己每月四次探望小明,于周五晚上将小明接走,周日晚上再送回。
庭审中,小明爸表示,他是最近半年才开始不让小明妈探视小明的,因为小明说妈妈打他,孩子回家后提到妈妈的名字很排斥。庭后,小明向法官视频时明确表示:“不喜欢妈妈,不想见她。”“她拿棍打我,玩哥哥玩具时,哥哥也打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民法典,一般要考虑法律事实引起或结束的时间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此案中,小明爸阻止小明妈探望小明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2021年1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据此法院认为,离异父母的探望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母子感情的正常维系为原则。小明父母离婚时未约定探视内容,考虑到小明的的年龄、智力状况、表达能力,现能较为清晰地表达自己需求,应适度尊重其关于自身权益的真实意愿。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小明妈每月可到小明住所地探望两次,并规定了具体探视时间,小明爸应予必要协助,或可在场陪同。
法官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要求探望孩子,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出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可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接送孩子方式等,以及遇有节假日、寒暑假等特殊时间是否需增多探视时间,尽量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协议不成起诉的,法院将依法判决。探望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父子(女)、母子(女)感情的正常维系为原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
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学习生活情况、智力状况、表达能力等方面因素,从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处理探望问题,适度尊重其关于自身权益的真实意愿。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后尤其在涉及孩子生活、教育等成长的重要环节,应该从孩子角度出发,尽量协商一致,共同为孩子塑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弥补孩子因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