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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23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下,若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有格式条款,如何避免格式条款带给我们的风险?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就连健身、美容、就医、培训等,都能见到商家事先准备好的现成合同。我们在签订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一定要“看明白、问明白、保持冷静”,这样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2019年7月,刘某与某健美公司签订一份以瘦身理疗为内容的服务协议,约定: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刘某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85折从卡内扣;如刘某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健美公司提醒,仍未能有所改善,且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则视为刘某放弃公司提供的服务;刘某保证遵照公司制定的方案,适时参加各类项目及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因刘某自身原因不能按健美公司制定的方案切实履行,则刘某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
之后刘某分两次向健美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刘某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刘某以对健美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期限业已过期,该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协议,并要求公司返还刘某9万元。
法院观点认为:刘某提起诉讼时已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服务协议已失效,刘某无须再主张解除该协议。刘某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刘某不接受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31800元,在1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刘某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健美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刘某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刘某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刘某需向健美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在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健美公司还需返还刘某48200元。该案例向我们说明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好了,让我们回顾下今天内容所涉及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民法典中已修改为以下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